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
1 | 2023-12-28 | 30-113-01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2 | 2023-07-10 | 勞職授字第1120201780號 | 對於成型機之控制盤內固態電驛保險絲更換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未停止固態電驛等電氣設備供電,並於控制盤採取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又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未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手套等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 - | 勞動部 | - |
3 | 2022-01-13 | 府社勞資字第1110011496號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罰金 50000 元 | 勞動部 | - |
4 | 2018-11-12 | 府社勞資字第1070255359號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 | 勞動部 | - |
5 | 2018-11-12 | 府社勞資字第1070255391號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 勞動部 | - |
6 | 2018-11-12 | 府社勞資字第1070255407號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 | 勞動部 | - |
7 | 2018-06-12 | 府社勞資字第1070132596號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