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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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3-26 | 30-110-05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 | 行政院環境部 | - |
2 | 2018-07-24 | 30-107-09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5日前檢具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15-03-27 | 30-104-100014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上開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規定 | 罰鍰新臺幣290000元整,文到之日起立即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