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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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7-03 | 勞職授字第1140252320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為防止電氣災害,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 - | 勞動部 | - |
2 | 2025-05-09 | 府授勞檢字第1140106062號 |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 | 勞動部 | - |
3 | 2025-02-08 | 府授勞檢字第1140005672號 |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 | 勞動部 | - |
4 | 2024-02-20 | 府授勞檢字第1130001837號 |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 | 勞動部 | - |
5 | 2023-08-10 | 勞職授字第1120202168號 |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 - | 勞動部 | - |
6 | 2023-06-13 | 40-112-07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7 | 2023-06-07 | 勞職授字第1120201324號 |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8 | 2023-06-07 | 勞職授字第1120201325號 |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 | 勞動部 | - |
9 | 2023-06-07 | 勞職授字第1120201326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及樓梯等處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於樓梯等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 | - | 勞動部 | - |
10 | 2022-05-06 | 40-111-05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