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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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05 | 勞職授字第1120205193C號 |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 | 勞動部 | - |
2 | 2024-02-05 | 勞職授字第1120205193B號 | 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對於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未設置安全器。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 勞動部 | - |
3 | 2024-01-10 | 勞局納字第11201828263號 | 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 | 罰金 20000 元 | 勞動部 | - |
4 | 2019-01-06 | 30-109-05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