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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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事判決 | 2015-11-20 | 104,訴,399 | TNDV,104,訴,399,20151120,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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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08 | 勞職授字第1120204684號 | 雇主未禁止勞工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 | - | 勞動部 | - |
2 | 2023-08-22 | 41-112-09038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22-09-15 | 41-111-10017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之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4 | 2021-07-01 | 41-110-07024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之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5 | 2021-05-01 | 勞職授字第1100200804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B區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6 | 2021-03-01 | 勞職授第1090205436號 |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7 | 2019-06-06 | 勞職授字第1080200862號 | 工程用之模板材料拆除後,未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等防護措施;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未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 - | 勞動部 | - |
8 | 2016-11-22 | 勞職授字第1050203284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交叉拉桿、下拉桿、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9 | 2015-12-10 | 府勞條字第1041037586號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 | 勞動部 | - |
10 | 2015-01-22 | 41-104-02001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18日。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