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級電子遊藝場之經營業務(娛樂類)。營業面積為七六.五四平方公尺。附告事項:有左列事實經查獲者,即予註銷證照。一.發證後三年內擅自變更商號名稱.負責人者。二.經查涉有賭愽或色情行為不遵令停業或經地檢署起訴者。三.經查獲容留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四.擅自擴大營業面積者。五.營業場所擺設之機具未張貼機具類別標示證或商品檢驗合格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