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司
更新時間:2025-09-12

實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SHIH TSO ENTERPRISES CO., LTD.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高雄市苓雅區
成立年份
1979-06-30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13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民事判決2018-07-12107,台上,1331TPSV,107,台上,1331,20180712,1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民事判決2018-04-18107,上,22KSHV,107,上,22,20180418,1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民事判決2017-12-07106,訴,852KSDV,106,訴,852,20171207,1
4高雄簡易庭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民事判決2017-03-23106,雄簡,510KSEV,106,雄簡,510,20170323,1
5臺灣高等法院
過失傷害
刑事判決2011-05-2599,交附民,78TPHM,99,交附民,78,20110525,1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民事判決2010-10-0799,司聲,1114KSDV,99,司聲,1114,20101007,1
7高雄簡易庭
給付工資
民事判決2010-07-1599,雄勞簡,18KSEV,99,雄勞簡,18,20100715,1
8高雄簡易庭
給付工資
民事判決2010-03-2699,雄補,405KSEV,99,雄補,405,20100326,1
9高雄簡易庭
訴訟救助
民事判決2010-03-2699,雄聲,41KSEV,99,雄聲,41,20100326,1
1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返還擔保金
民事判決2008-03-3197,司聲,223KSDV,97,司聲,223,20080331,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22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11件
32,900元
勞動部
11件
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4-01-2421-113-03000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22024-01-1721-113-03000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32023-08-31高市勞檢字第11271319800號使勞工於工作井編號Akn25a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且對勞工之進出,未予確認、點名登記。-勞動部
-
42023-08-31高市勞檢字第11271320000號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勞動部
-
52023-04-27高市勞檢字第11172350500號對於使勞工於工作井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未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且未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於高差約10.42公尺之工作井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約10.42公尺之工作井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
62023-03-10高市勞檢字第11171845000號對於該工程高度約7.32公尺工作井邊緣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勞動部
-
72020-12-1441-110-02013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82020-11-04勞職授字第1090203404號對於高度9公尺之截流井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勞動部
-
92020-09-09勞職授字第1090202215號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未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勞動部
-
102020-03-2441-109-080046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免責聲明
Copyright © 2025 Bunnych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