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天堂育樂電腦玩具主機,卡帶出租買賣.二.電視遊戲機,出租買賣.三.電視遊樂器,電動玩具,玩具槍,模型玩具等軟體,週邊設備買賣. ( 不含賭博性及查禁之電動玩具 )( 非遊藝場業不得假藉現場操作名義供客玩樂收費 )( 營址限店房使用 )( 營業面積限48.14平方公尺 )(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