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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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04 | 22-113-090116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2 | 2023-02-27 | 22-112-040044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23-02-19 | 22-112-040040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4 | 2022-12-10 | 22-112-02007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5 | 2022-10-30 | 22-111-120003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6 | 2022-09-09 | 勞職授字第11102035121號 |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7 | 2022-09-09 | 勞職授字第11102035122號 |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8 | 2022-09-09 | 勞職授字第1110203512號 |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 | 勞動部 | - |
9 | 2020-09-10 | 勞職授字第1090202444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 | 勞動部 | - |
10 | 2018-06-12 | 40-107-09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