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201020畜產品零售業(另於合法地點經營)備註:※營利事業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 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所為之業務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如環保、衛生、消防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