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飛行船、拖曳傘、水上摩托車、水 上腳踏車、香蕉船、拖曳圈、鴛鴦飛船、浮潛、沙灘車)二、JE01010租賃業﹝陽傘出租﹞備註:※營利事業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除特許業務外,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合法業務,唯仍須遵守土地分區使用 及建築法令等規定,如有違法者,可裁處6至30萬元之罰鍰。※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 為之管理機關及本縣轄等深線20公尺以內之海域主管機關均為交通部澎湖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請向主管機關辦理核備後,始得營業。※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如環保、衛生、消防等﹞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