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501030飲料店業二、F203020菸酒零售業備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如有經營視聽歌唱﹝卡拉OK﹞設備供唱時,應先申請「視聽歌唱業」之營業項 目後,始得經營;如未經登記擅自經營者,將涉及同時違反商業登記法、都 市計畫法及建築法,違法者最高可裁處6-30萬元之罰鍰。※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