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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23

益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高雄市鳳山區
成立年份
1981-06-22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11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民事判決2021-05-11110,司他,71CTDV,110,司他,71,20210511,1
2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工資等
民事判決2021-03-25110,台上,948TPSV,110,台上,948,20210325,1
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給付工資等
民事判決2021-01-20108,勞上,2KSHV,108,勞上,2,20210120,2
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給付工資等
民事判決2020-12-16108,勞上,2KSHV,108,勞上,2,20201216,1
5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給付工資等
民事判決2019-01-22107,勞訴,65CTDV,107,勞訴,65,20190122,2
6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給付工資等
民事判決2018-12-26107,勞訴,65CTDV,107,勞訴,65,20181226,1
7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給付工資等
民事判決2018-02-23107,補,121CTDV,107,補,121,20180223,1
8鳳山簡易庭
給付資遣費等
民事判決2008-04-0997,鳳勞簡,1FSEV,97,鳳勞簡,1,20080409,1
9臺灣高等法院
過失致死等
刑事判決2005-04-0793,重交附民,25TPHM,93,重交附民,25,20050407,1
1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刑事判決2004-05-3193,交重附民,4PCDM,93,交重附民,4,20040531,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9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9件
23,50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4-04-1921-113-050141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22024-04-1921-113-05014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32024-04-1921-113-05016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42024-04-0921-113-05007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52024-04-0821-113-05008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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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08-1344-111-070020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72014-11-2621-104-010058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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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2-12-1921-102-010028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9.07.01~2009.09.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35%)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36%~53%),每次新臺幣5,000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92012-11-1321-102-010007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9.07.01~2009.09.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35%)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36%~53%),每次新臺幣5,000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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