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供兒童乘坐運動、玩樂之各類型機具︹如小木馬、小飛機、碰碰車等︺。註︰映像管︹電視畫面︺電腦版等機組件或有換分得獎機會性及電視遊樂器不得 陳列與營業並不得現場操作與遊樂.註︰本案營業場所僅限於地面建築物之第壹層,但不得經營足以發生噪音、震動 、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註︰本案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四五點八四平方公尺。註︰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