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種有線電及無線電通信器材買賣,研究開發及維修業務.( 含電話機 ,電子交換機,行動電話,呼叫器,傳真機 )二.各種電器及器材零售業.( 限至客戶處按裝,保養 )( 電信管制品器材除外 )(本案依本市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利事業登記房屋證明暫行作業規定辦理)( 營址限店舖使用 )(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