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視遊樂器,電腦軟硬體,錄音帶,VCD(影碟),漫畫,文具,出租 買賣業務.(VCD非主要營業項目,且該項目營業場所淨面積在20 平方公尺以下)二.玩具.( 賭博性電動玩具除外 )三.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四.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五.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非遊藝場業不得假藉現場操作名義供客玩樂收費 )( 營址限店舖使用 )(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