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種家電用品( 電扇,電鍋,開飲機,電磁爐,檯燈,熱水瓶,烤箱, 烤麵包機,果菜汁機等 )之批發.二.玻璃器皿,五金不銹鋼製品,皮件,毛巾,寢具,日用百貨之批發買賣 業務.三.電子文具時鐘等禮,贈品之批發業務.( 營址限辦公室使用 )(本案依本市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利事業登記房屋證明作業規定辦理)(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