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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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給付報酬 | 民事判決 | 2022-09-14 | 111,司促,19177 | TNDV,111,司促,19177,20220914,1 |
2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給付報酬 | 民事判決 | 2022-09-13 | 111,司促,19176 | TNDV,111,司促,19176,20220913,1 |
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除權判決 | 民事判決 | 2006-12-29 | 95,除,1372 | KSDV,95,除,1372,20061229,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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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2-05 | - | 該公司檢測人員梁?鴻(身分證統一編號:R12501****)於113年11月8日離職,於同年12月17日至環境檢測服務網完成申報。 | 裁處金額-元 | 行政院環境部 | |
2 | 2024-08-05 | - | 本部分別於112年10月13日及113年6月7日依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對該公司進行2次空氣檢測類排放管道中氮氧化物自動檢測方法-氣體分析儀法(NIEA A411) 之排放管道中氮氧化物(自動測定)採樣技術評鑑,並分別以112年10月20日環部授研字第1125103450號函及113年6月13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07548號函通知採樣技術評鑑連續2次均不合格。 | 裁處金額-200000元 | 行政院環境部 | |
3 | 2024-01-08 | - | 執行飲用水檢測類水中總菌落數檢測業務,未依檢驗室管理手冊第五章十四、檢測樣品之處理中樣品接收管制作業程序四、(二)1(1),檢驗室接到樣品須立刻查驗相關事項並記錄;以及紀錄管制作業程序四、(三)6(1),檢測人員執行例行檢測分析時,應將最原始之數據正確的記載於個人工作日誌內之規定執行。 | 裁處金額-100000元 | 行政院環境部 | |
4 | 2023-11-21 | - | 本部於112年8月8日及10月13日依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分別對南台灣進行2次「空氣檢測類之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自動測定)(NIEA A413)」採樣技術評鑑,並分別以112年8月14日及10月20日通知採樣技術評鑑2次均不合格。 | 裁處金額-200元 | 行政院環境部 | |
5 | 2023-11-21 | - | 本部於112年8月8日及10月13日依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分別對南台灣進行2次「空氣檢測類之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自動測定)(NIEA A413)」採樣技術評鑑,並分別以112年8月14日及10月20日通知採樣技術評鑑2次均不合格。 | 裁處金額-200000元 | 行政院環境部 | |
6 | 2023-10-19 | - | 112年3月29日查核發現貴機構檢驗室水質水量檢測類生化需氧量項目(樣品編號B112032801等147件)與化學需氧量項目(樣品編號B1120329L 1件)檢測,未依貴機構檢驗室管理手冊之紀錄管制規定執行業務。 | 裁處金額-270元 | 行政院環境部 | |
7 | 2023-02-04 | 41-112-04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8 | 2022-12-10 | 南市勞安字第1111371631號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罰金 20000 元 | 勞動部 | - |
9 | 2020-02-15 | - | 執行水質水量檢測類「鉻:水中銀、鎘、鉻、銅、鐵、錳、鎳、鉛及鋅檢測方法-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W306)」盲樣測試連續2次不合格 | 裁處金額-30000元 | 行政院環境部 | |
10 | 2020-02-15 | - | 執行水質水量檢測類「鉻:水中銀、鎘、鉻、銅、鐵、錳、鎳、鉛及鋅檢測方法-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W306)」盲樣測試連續2次不合格 | 裁處金額-30000元 | 行政院環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