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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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返還工程款等 | 民事判決 | 2025-04-10 | 114,建,25 | TYDV,114,建,25,20250410,1 |
2 | 臺灣高等法院 | 過失致死等 | 民事判決 | 2025-01-23 | 113,附民,2142 | TPHM,113,附民,2142,20250123,1 |
3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承攬報酬 | 民事判決 | 2024-10-18 | 112,建,104 | TYDV,112,建,104,20241018,2 |
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請求承攬瑕疵損害賠償等 | 民事判決 | 2024-09-18 | 113,補,972 | TYDV,113,補,972,20240918,1 |
5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承攬報酬 | 民事判決 | 2024-09-16 | 112,建,104 | TYDV,112,建,104,20240916,1 |
6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違約金 | 民事判決 | 2024-01-15 | 113,補,49 | TYDV,113,補,49,20240115,1 |
7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 | 民事判決 | 2021-07-27 | 110,促,6351 | TYDV,110,促,6351,20210727,2 |
8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 | 民事判決 | 2021-05-25 | 110,促,6351 | TYDV,110,促,6351,20210525,1 |
9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給付貨款 | 民事判決 | 2021-05-24 | 110,訴,120 | HLDV,110,訴,120,20210524,1 |
10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給付貨款 | 民事判決 | 2021-04-01 | 110,補,69 | HLDV,110,補,69,20210401,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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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3-11 |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011639號 |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2 | 2024-02-29 | 40-113-03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23-01-03 | 府勞檢字第1110319970號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4 | 2023-01-03 | 府勞檢字第11103199701號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 - | 勞動部 | - |
5 | 2022-06-15 | 府勞檢字第1110100659號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6 | 2022-01-13 | 20-111-04004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7 | 2021-11-01 | 40-111-01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8 | 2021-11-01 | 40-111-01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9 | 2021-06-04 | 府勞檢字第1100085747號 |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四、應有適當之扶手。;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 | - | 勞動部 | - |
10 | 2020-11-17 | 府勞檢字第1090220919號 |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三、…。;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