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齡球館之經營。 2﹒進出口保齡球館設備及器材。 3﹒買賣保齡球館設備及器材。 4﹒經營政府允許之電動玩具(賭博性、色情性電動玩具除外)(玩具槍除外)。 5﹒提供伴唱視設備(KTV等)供人歌唱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