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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16

高尼安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KUONEANSIN CO., LTD.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桃園市中壢區
成立年份
1994-04-08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3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民事判決2000-06-2189,除,2138TPDV,89,除,2138,20000621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民事判決2000-06-0189,除,2138TPDV,89,除,2138,20000601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民事判決2000-05-3189,除,2138TPDV,89,除,2138,2000053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8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4件
300,500元
勞動部
4件
40,00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2-10-07111年府勞條字11102295451號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罰金 20000 元勞動部
-
22022-10-07111年府勞條字1110229545號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罰金 20000 元勞動部
-
32018-09-11府勞檢字第1070173852號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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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09-11府勞檢字第1070173772號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一、…。三、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四、…。-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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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05-2220-107-100021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行政院環境部
-
62016-08-1520-105-090028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污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105年12月15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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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2-02-0820-101-03000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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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13-12052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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