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興闢都巿計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兒童遊樂場、公園停車場)。 2﹒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務。 3﹒接受委託辦理巿地規劃業務。 4﹒有關建築材料買賣及進出口業務。 5﹒有關室內裝潢、設計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營造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