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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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 | 民事判決 | 2018-05-25 | 107,司促,2776 | MLDV,107,司促,2776,20180525,1 |
2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損害賠償 | 民事判決 | 2017-01-13 | 105,訴,843 | TYDV,105,訴,843,20170113,3 |
3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損害賠償 | 民事判決 | 2016-12-06 | 105,訴,843 | TYDV,105,訴,843,20161206,2 |
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損害賠償 | 民事判決 | 2016-10-13 | 105,訴,843 | TYDV,105,訴,843,20161013,1 |
5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13-02-07 | 100,建,27 | TYDV,100,建,27,20130207,3 |
6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12-09-04 | 100,建,27 | TYDV,100,建,27,20120904,2 |
7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11-04-22 | 100,建,27 | TYDV,100,建,27,20110422,1 |
8 | 最高法院行政 | 營業稅 | 行政判決 | 2009-02-26 | 98,裁,464 | TPAA,98,裁,464,20090226,1 |
9 | 臺灣高等法院 | 給付工程物價調整補償金 | 民事判決 | 2007-07-10 | 96,建上,2 | TPHV,96,建上,2,20070710,1 |
10 | 臺北高等法院行政 |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 行政判決 | 2007-01-15 | 95,簡,497 | TPBA,95,簡,497,20070115,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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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8-15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77863號 |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 | 勞動部 | - |
2 | 2025-08-05 | 勞職授字第1140252831A號 | 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 - | 勞動部 | - |
3 | 2025-08-05 | 勞職授字第1140252831號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4 | 2025-03-11 |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012532號 |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三、…。 | - | 勞動部 | - |
5 | 2025-02-05 | 勞職授字第1130207680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陽臺、天井、管道、電梯井、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陽臺、天井、管道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電梯井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 - | 勞動部 | - |
6 | 2024-06-05 | 勞職授字第1130203733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天井開口邊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7 | 2023-11-27 | 22-113-030930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8 | 2023-09-15 | 41-113-05039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9 | 2023-08-10 | 勞職授字第1120202441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構台開口部分及鋼梯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10 | 2023-08-10 | 勞職授字第1120202442號 |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