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舊貨買賣業。二、廢紙、廢塑膠、廢鐵、廢銅、廢不八﹒鋼、廢錫及一般廢棄物五金回收買賣業務。 (不在營業場所堆置物品)三、廢棄物 (鐵罐、鐵桶、鋁罐、車台、塑膠製品、保特瓶、紙類)之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業務。 (工廠業務除外) (在客戶處作業)(營業所在地僅供辦公連絡用)(應依規定辦准廢棄物清理許可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