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種運動休閒健身器材租售、網球場、游泳池、騎馬場、射箭場、保齡球場之經 營。 二﹒投資興闢都巿計劃範圍內之停車場。 三﹒經營餐廳、旅館及手工藝、紀念品之經銷。 四﹒柏青哥、電動玩具、遊樂場業務之經營。(賭博性除外)。 五﹒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期貨除外)。 六﹒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