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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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08 | 府勞檢字第11300265282號 |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 - | 勞動部 | - |
2 | 2012-05-03 | 22-101-050060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