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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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6-11 |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80200號 | 對於進入桶槽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未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且對勞工之進出,未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未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