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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29

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SHANGFA CONSTRUCTION CO., LTD.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高雄市苓雅區
成立年份
1982-08-11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14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25-01-10111,訴,30CTDV,111,訴,30,20250110,1
2最高法院
請求排除侵害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
民事判決2024-12-12113,台抗,517TPSV,113,台抗,517,20241212,1
3最高法院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民事判決2024-11-28113,台抗,859TPSV,113,台抗,859,20241128,1
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明異議
民事判決2024-10-09113,抗,4KSHV,113,抗,4,20241009,2
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明異議
民事判決2024-09-25113,抗,4KSHV,113,抗,4,20240925,1
6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撤銷假處分裁定
民事判決2024-06-28112,全聲,6CTDV,112,全聲,6,20240628,1
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定暫時狀態處分
民事判決2024-05-14112,抗更一,1KSHV,112,抗更一,1,20240514,2
8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定暫時狀態處分
民事判決2024-04-29112,抗更一,1KSHV,112,抗更一,1,20240429,1
9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民事判決2023-11-28112,全事聲,14CTDV,112,全事聲,14,20231128,1
10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23-03-31112,補,185CTDV,112,補,185,20230331,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34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13件
554,900元
勞動部
21件
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5-07-10勞職授字第1140252289號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7公尺之擋土支撐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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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06-11高市勞檢字第11470713800號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外牆鋼管施工架之設置,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惟其內側未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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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09-18高市勞檢字第11371296100號對於塔式起重機爬升樓層時,未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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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08-1420-113-090017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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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4-08-0222-113-100002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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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4-08-01勞職授字第1130205051號對於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12樓電梯口、管道間開口部分及12樓樓梯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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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4-07-11高市勞檢字第11370826400號對於建築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漏電斷路器。-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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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4-07-11高市勞檢字第11370826300號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泥作吊料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墜落、臨時用電感電危害,未予以「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致作業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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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4-07-10勞職授字第1130204579號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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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4-06-17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3200號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電梯直井、消防排煙口及地下室筏基頂板拆模口等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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