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水、飲水機、純水機、濾水器材設備安裝及維修。(二)水塔、盛水容器買賣、飲料、盛桶裝水、包裝飲用水、加工買賣。(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偖(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