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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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損害賠償 | 民事判決 | 2025-05-01 | 113,竹簡,415 | SCDV,113,竹簡,415,20250501,1 |
2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請求賠償損害 | 刑事判決 | 2024-01-08 | 111,附民,839 | SCDM,111,附民,839,20240108,1 |
3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23-07-31 | 106,建上,51 | TCHV,106,建上,51,20230731,3 |
4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23-07-04 | 106,建上,51 | TCHV,106,建上,51,20230704,2 |
5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23-06-14 | 106,建上,51 | TCHV,106,建上,51,20230614,1 |
6 | 最高法院 |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明拒卻鑑定人 | 民事判決 | 2021-10-21 | 110,台抗,1146 | TPSV,110,台抗,1146,20211021,1 |
7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聲明拒卻鑑定人 | 民事判決 | 2021-07-26 | 110,聲,92 | TCHV,110,聲,92,20210726,1 |
8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損害賠償 | 民事判決 | 2019-10-09 | 108,補,1137 | SLDV,108,補,1137,20191009,1 |
9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損害賠償 | 刑事判決 | 2019-06-28 | 107,附民,397 | SLDM,107,附民,397,20190628,1 |
10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17-07-21 | 105,建,64 | TCDV,105,建,64,20170721,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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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9-15 | 勞職授字第1140253734號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 勞動部 | - |
2 | 2025-02-15 | 勞職授字第1140250087號 |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未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 - | 勞動部 | - |
3 | 2025-01-09 | 113年府勞檢字1130327918號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4 | 2025-01-09 | 113年府勞檢字11303279181號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 - | 勞動部 | - |
5 | 2025-01-06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992901號 |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6 | 2024-12-20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62124號 |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 | 勞動部 | - |
7 | 2024-10-15 | 勞職授字第1130205879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8 | 2024-04-27 | 41-113-0511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9 | 2024-01-09 | 府勞檢字第1120307528號 |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 勞動部 | - |
10 | 2024-01-09 | 府勞檢字第11203075281號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序號 | 災害類型 | 發生日期 | 罹災人數 | 業主 | 工程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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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墜落滾落 | 2023-04-19 | 2 | 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三信倉儲觀音區廠房新建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