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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13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臺北市大同區
成立年份
1996-06-05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24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25-05-01113,竹簡,415SCDV,113,竹簡,415,20250501,1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刑事判決2024-01-08111,附民,839SCDM,111,附民,839,20240108,1
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23-07-31106,建上,51TCHV,106,建上,51,20230731,3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23-07-04106,建上,51TCHV,106,建上,51,20230704,2
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23-06-14106,建上,51TCHV,106,建上,51,20230614,1
6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明拒卻鑑定人
民事判決2021-10-21110,台抗,1146TPSV,110,台抗,1146,20211021,1
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明拒卻鑑定人
民事判決2021-07-26110,聲,92TCHV,110,聲,92,20210726,1
8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19-10-09108,補,1137SLDV,108,補,1137,20191009,1
9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刑事判決2019-06-28107,附民,397SLDM,107,附民,397,20190628,1
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7-07-21105,建,64TCDV,105,建,64,20170721,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93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42件
610,900元
勞動部
51件
120,00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5-09-15勞職授字第1140253734號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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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02-15勞職授字第1140250087號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未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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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5-01-09113年府勞檢字1130327918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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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5-01-09113年府勞檢字11303279181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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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5-01-06北市勞職字第11360992901號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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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4-12-20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62124號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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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4-10-15勞職授字第1130205879號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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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4-04-2741-113-051139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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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4-01-09府勞檢字第1120307528號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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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4-01-09府勞檢字第11203075281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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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紀錄
1 筆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
序號災害類型發生日期罹災人數業主工程名稱備註
1墜落滾落2023-04-192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倉儲觀音區廠房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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