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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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4-07 | 勞職授字第1140250565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 勞動部 | - |
2 | 2024-07-22 | 41-113-08050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24-06-07 | 勞職授字第1130203677號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 - | 勞動部 | - |
4 | 2022-05-01 | 勞職授字第1110200886號 | 勞工於工區內飲酒有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 - | 勞動部 | - |
5 | 2021-08-01 | 勞職授字第1100202574號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 | 勞動部 | - |
6 | 2018-09-10 | 勞職授字第1070203449號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夾層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安裝前未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 - | 勞動部 | - |
7 | 2018-06-01 | 41-107-06008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8 | 2018-05-10 | 勞職授字第1070200470號 | 於高差1.5公尺以上B1F移動式施工架場所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未依循危害防止計畫辦理實施通風換氣;對於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未依規定,於入口顯見處公告相關注意事項;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 | 勞動部 | - |
9 | 2018-02-09 | 41-107-04015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10 | 2017-10-25 | 勞職授字第1060203157號 | 對於吊掛鋼筋作業之固定式起重機(塔吊),未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