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501030飲料店業2、F501060餐館業(申請人於民國95年1月4日出具切結,日後無條件配合政府取得,闢建公共設施用地,經95年度板院民認龍字第200017號函認證在案)(本核准證明自政府通知自行停止營業或拆除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