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501060餐館業2、F501030飲料店業。申請人於民國94年9月12日出具切結,日後無條件配合政府取得,闢建公共設施用地,經94年度板院民認龍字第202421號函認證在案。本核准證明自政府通知自行停止營業或拆除之日起失效。